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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周建宏、马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周建宏,马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1民初1104号原告:王海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建宏,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菊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周建宏、马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周建宏所有的塔吊一台、搅拌机4台、配料机3台、装载机1台、钢管15吨、钢模40吨,案外人朱晓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由审判员鲁青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宏、马菊玲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83700元(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并以3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6年9月25日,被告称周转几天,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36%。但时至今日,被告对本利均推托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周建宏、马菊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中卫市一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25日,被告周建宏与原告对多次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周建宏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同年9月28日返还。借款及结算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有二被告的签名捺印。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建宏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且向原告提供其与被告马菊玲的结婚证复印件,并签名捺印,该证据能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故自逾期之后的利息应以年利率6%予以支持,原告按年利率36%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83700元,本院支持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9100元[(300000×6×6%÷12)+(300000×2×6%÷12÷30)]。原告要求被告按36%的年利率支付2017年4月1日至借款实际返还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以年利率6%予以支持。被告周建宏、马菊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宏、马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海军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9100元,共计3091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30万元借款本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548元,由被告周建宏、马菊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