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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王晶、王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王晶,王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95号原告:王桂芳,女,汉族,住吉林市。被告:王晶,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告:王金阁,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诉被告王晶、王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桂芳。审 判 长  单 军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