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王晶、王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王晶,王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95号原告:王桂芳,女,汉族,住吉林市。被告:王晶,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告:王金阁,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诉被告王晶、王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桂芳。审 判 长 单 军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