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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仕云与普洱云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云,普洱云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64号申请人:周仕云,女,住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普洱云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长江,系该公司经理住宁洱县宁洱镇细石头村玉磨高速公路收费站本院在执行周仕云申请执行普洱云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普洱云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欠周仕云的门面定金144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