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义达木扎布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内刑抗5号原审被告人何义达木扎布抢劫、抢夺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科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义达木扎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何义达木扎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义达木扎布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通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义达木扎布仍不服,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内检刑申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法院判决关于抢劫罪部分认定事实不准确,确有错误且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诉。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