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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秀武商贸有限公司、闫兆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秀武商贸有限公司,闫兆花,王晓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5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秀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天伦锦城15-101。法定代表人:闫兆花,经理。被告:闫兆花,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王晓伟,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河北秀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武公司)、闫兆花、王晓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部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被告秀武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6989769370981,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被告秀武商贸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在卖方会员迁西县太平寨振兴加油站处消费100000元,原告替被告秀武商贸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秀武公司仅归还原告0.77元,尚欠99999.23元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秀武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99999.2元,及违约金9999.99元和迟延履行违约金199.99元;被告闫兆花、王晓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被告在还款期内还款等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2、《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函》,证明被告闫兆花、王晓伟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截图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秀武公司垫付了相应款项。4、授权书一份,证明秀武公司委托闫兆花办理银行卡做为其归还垫付款项的付款卡。被告秀武公司、闫兆花、王晓伟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换件、加油、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的一项业务。基本内容为: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本案被告秀武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与原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2016年1月9日,被告闫兆花、王晓伟分别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其承诺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原告提交的截屏显示2016年8月24日操作人为被告秀武公司,交易金额为10万元,对方为迁西县太平寨振兴加油站,备注:支出-垫付宝交易。本院认为:原告推出的垫付宝业务,名义上为会员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实则为会员间买卖活动提供借款的业务。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原告网站上下载的交易明细及欠款明细和截图,未提供被告秀武公司与卖方实际交易以及原告垫付货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卓人民陪审员  王沛然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