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姜云霞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云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霞,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3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遵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对案件审理更有利,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法有效的管辖。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属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