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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姜云霞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云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霞,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3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遵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对案件审理更有利,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法有效的管辖。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属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