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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凌政益与倪结根、上海悻棋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政益,倪结根,上海悻棋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570号之一原告:凌政益,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结根,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上海悻棋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800305849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1层H区103室。法定代表人:邓金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011427725,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范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政益与被告倪结根、上海悻棋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政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政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政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凌政益已预交),由凌政益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