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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邹某、夏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监利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监利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任金城,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夏某伙同同案人袁某等人以流动摆摊进行刮刮奖的方式摆卖奖品(即以抽奖形式摆卖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电磁炉、手表、电吹风、剃须刀等物品)。2016年10月份的1天,袁某提出利用POS机在顾客刷卡还款时以谎称密码错误或多按数额的方式盗窃顾客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邹某、夏某2人表示同意。2016年12月4日19时左右,邹某等人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揭东人民广场西侧御江南小区东街摆卖,在被害人杨某持卡号为62×××97的银行卡刷卡还款时,袁某以多按数额的方式分2次共盗刷走杨某人民币6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龚某、车某、陈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辨认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现场勘查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谅解书,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夏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结伙采用盗刷银行卡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夏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所区别,故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鉴于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均对2名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2名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均对被告人邹某、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邹某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邹某、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邹某、夏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