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光兴、王大娇等与赵涛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兴,王大娇,赵涛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2778号原告赵光兴,男,汉族,1952年9月1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王大娇,女,汉族,1952年9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赵光兴之妻。被告赵涛峰,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住汝州市,系二原告之子。原告赵光兴、王大姣诉被告赵涛峰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光兴、王大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涛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夫妇共生育一子两女,长子赵涛峰、长女赵玲玲、次女赵小玲,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我们婚后在我村6组建有房产一处,内有临街平房5间、厦房三间,我们夫妇居在临街房,厦房由被告婚后居住。2015年8月份被告将我们赶出家门,不让我们居住。另外,我家位于下水中学北有三块责任田共计4.7亩;其中一块3.6亩,东至赵光现、西至宋文仓、南至路、北至水渠,该责任田是我们夫妇和两个女儿、老母亲的4.5分;第二块地0.9亩,东至王伟、西至赵向前、南至路、北至水渠,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该块责任田是被告11岁时动地时给被告补的责任田;第三块地因为3.6亩的责任田少了2分,村里又给我们补了2分地。2016年6月份被告将3.6亩责任田强行占有,其余两块责任田我不清楚是谁耕种。现我们要求回家居住在临街房,要求被告返还3.6亩责任田,案件受理费我们承担。被告赵涛峰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共生育一子两女,长子赵涛峰、长女赵玲玲、次女赵小玲,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婚后在杨楼镇下水村6组建有房产一处,1991年3月15日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杨楼集建(1991)字第4-7-324号,土地使用者赵光兴,东临王爱民、南临赵全民、西临郭花、北独墙临路边,内有临街平房5间、厦房三间,二原告居在临街房,厦房由被告婚后居住。2015年8月份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被告将二原告赶出宅院。另查明,原被告一家位于下水中学北共有三块责任田合计4.7亩;其中一块3.6亩,东至赵光现、西至宋文仓、南至路、北至水渠,该责任田是原告夫妇和两个女儿赵玲玲赵小玲、原告赵光兴母亲的部分责任田;第二块地0.9亩,东至王伟、西至赵向前、南至路、北至水渠,第三块地因为3.6亩的责任田少了2分,村里又给补了2分地。2016年6月份被告将3.6亩责任田强行占有。二原告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腾出居住原告的房屋,返还4.4亩责任田。庭审中请求变更为被告强行占有二原告及赵光兴之母的责任田应予返还。经征询二原告之女赵玲玲赵小玲意见,赵玲玲赵小玲均表示,属于自己份内的责任田同意由被告耕种。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照顾、包容。现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被告强行将二原告驱逐出宅院,并侵占属于二原告的责任田的行为明显不当,现二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返还责任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一家位于下水中学北,其中东至赵光现、西至宋文仓、南至路、北至水渠,合计3.6亩一块责任田是原告夫妇和两个女儿赵玲玲赵小玲、原告赵光兴母亲的部分责任田,原告夫妇和两个女儿赵玲玲赵小玲赵光兴母亲共同共有,本院酌定东至赵光现、西至宋文仓、南至路、北至水渠责任田,由北向南一分为二,东半部合计1.8亩由二原告耕种为宜。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东至赵光现、西至宋文仓、南至路、北至水渠共计3.6亩责任田,其中由北向南一分为二,东半部合计1.8亩返还给由二原告赵光兴、王大姣耕种。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