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李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非婚生子韦某某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4500元(每月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其夫蒋兴文在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一套,但不便于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尚有非婚生子韦某某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4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