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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耀臣、付方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臣,付方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耀臣。被执行人:付方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臣与被执行人付方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81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09)棣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