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浩松与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松,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122号原告:胡浩松,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胡浩松诉被告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胡浩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浩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浩松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雨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