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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与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第10-11号。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悦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菊生,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菊生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7号裁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