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惠真与吴明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惠真,吴明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785号原告:邱惠真,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明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邱惠真诉被告吴明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邱惠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惠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晓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