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诉被告范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以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范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190号原告刘善龙,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原告李世奎,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原告王国文,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原告贺志祥,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原告仲国峰,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原告李正辉,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原告盛建伟,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原告马以太,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马参太,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祁祖显,男,蒙古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李海鹏,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原告盛兆龙,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原告席金兰,女,土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星生辉,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原告谢永花,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原告叶万明,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谢英发,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刘善龙,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诉讼代表人李世奎,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傲特汉,海西州司法局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岗,男,土家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原告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诉被告范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于2017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元由原告刘善龙、李世奎、王国文、贺志祥、仲国峰、李正辉、盛建伟、马义太、马参太、祁祖显、李海鹏、盛兆龙、席金兰、星生辉、谢永花、叶万明、谢英发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