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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乐潮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乐潮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潮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华天西一路10号二层之一、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C。法定代表人:谭立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潮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