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董金与佐平安、陈凤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佐平安,陈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98号原告:董金,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佐平安,男,现年3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陈凤飞,女,现年35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董金诉被告佐平安、陈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金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李进华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