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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董金与佐平安、陈凤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佐平安,陈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98号原告:董金,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佐平安,男,现年3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陈凤飞,女,现年35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董金诉被告佐平安、陈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金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李进华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