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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鹏举与张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鹏举,张鑫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03号原告蒋鹏举,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梨树县。被告张鑫胜,男,2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蒋鹏举诉被告张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蒋鹏举负担。审 判 长  杨占宇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