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鹏举与张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鹏举,张鑫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03号原告蒋鹏举,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梨树县。被告张鑫胜,男,2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蒋鹏举诉被告张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蒋鹏举负担。审 判 长 杨占宇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