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与杨永忠、田园、李海燕、郑继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杨永忠,田园,李海燕,郑继成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特6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负责人:罗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丹,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王雅林,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杨永忠,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田园,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海燕,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郑继成,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与被申请人杨永忠、田园、李海燕、郑继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称,201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杨永忠与申请人签订《个人贷款授信合同》,约定杨永忠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当日,被申请人李海燕、郑继成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李海燕、郑继成以其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26号1层的商业房产(房产证号:邛权房权证监字第032XXXX、032XX**号,权011XXXX)为被申请人杨永忠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XX**号)。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发放了贷款。另外,在201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田园向申请人作出承诺,同意与被申请人杨永忠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杨永忠、田园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或者变卖邛崃��临邛镇XX街X号X层的商业房产(房产证号:邛权房权证监字第032XXXX、032XX**号,权011XXXX),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杨永忠、田园、李海燕、郑继成称,对申请人的诉请无异议,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均认可。对贷款和借款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申请人杨永忠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申请人有权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拍卖、变卖所得款内对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海燕、郑继成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街X号X层的商业房产(房产证号:邛权房权证监字第032XXXX、032XX**号,权011XXXX号),申请人在拍卖、变卖该房产后,在被申请人杨永忠、田园未付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杨永忠、田园、李海燕、郑继成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邱贵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