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颖与马金有、吴泓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颖,马金有,吴泓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女,1976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有,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泓钢,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张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颖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张颖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