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谢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谢志强,张满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竹苑路102号证券大厦三楼315室、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Q。法定代表人:梁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原审被告:张满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涛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志强、原审被告张满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