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有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有,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民初165号原告:王新有,男,1937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苹(系原告儿媳),女,1972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东,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刘自挥,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陈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有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8日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本院准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苹、史庆东、被告老年公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全、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4日为司法鉴定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新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伤残赔偿金10000元,其它待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2.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王新有明确诉讼请求为:伤残赔偿金48406元(24203元×5年×40%)、司法鉴定费910元、120急救车费用530元。合计4984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原告住进被告经营的乾坤养老院,被告告之原告的家属半自理24小时有监护。2016年7月7日上午9点多钟,因被告护工将原告的助走车推到别的地方,原告起身去扶助走车,将原告摔倒。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家属,并到鸡冠区协和医院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将原告送回养老院静养,并派人护理。原告认为被告的护工护理不到位,助走车移动位置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老年公寓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受伤属实,被告在保险公司参加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原告受伤发生在保险期内,在理赔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诉求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限额是20万元,对原告合理的诉求,同意在限额内赔偿,但原告应当举证其伤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范围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10日原告王新有到被告老年公寓养老,双方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月养老入住费为2300元,原告按协议内容如数交纳养老入住费。2016年7月7日,原告在公寓房间内起床抓助推车过程中不慎跌倒在地上受伤,被告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当日送原告到鸡西协和医院及鸡西市矿业集团总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被告老年公寓全额支付。被告老年公寓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庭审中,依原告申请,经由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鸡东司法所[2017]临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新有的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七级伤残。原告王新有、被告老年公寓、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新有支付司法鉴定费91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老年公寓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原告王新有的损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赔偿金额没有超过赔偿限额,故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新有主张的合理损失为:伤残赔偿金48406元(24203元×5年×40%)、司法鉴定费910元、120急救费530元,合计49846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有伤残赔偿金48406元(24203元×5年×40%)、120急救费530元,合计489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有伤残赔偿金、120急救费,合计48936元;二、驳回原告王新有请求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乾坤老年公寓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40元,减半收取511.70元,司法鉴定费910元,合计1421.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王新有已预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给付上款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王新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