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冬生与江荣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生,江荣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生,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夏市。被执行人江荣钢,地址临夏县。陈冬生与江荣钢其他案由一案,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荣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冬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荣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荣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冬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荣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冬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学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