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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蔺健、马萍与被告汤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健,马萍,汤志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519号原告:蔺健,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马萍,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明,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健、马萍与被告汤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蔺健、马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健、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蔺健、马萍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玖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