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松、林伟民、陆志清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松,林伟民,陆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86号申请人:唐松,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河口县人。被执行人:林伟民,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被执行人:陆志清,男,1977年8月6日生,瑶族,云南省河口县人。本院在执行唐松与林伟民、陆志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内容的部分事实还需进一步核实,待核实清楚以后再请求法院处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盘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