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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财保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锋,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1********,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道贯村合心村民组***号。被申请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在开,董事长。申请人赵锋与被申请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湘08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方明珠”住宅小区6栋2单元8至12层10套房屋,期限为2年。申请人赵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锋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没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方明珠”住宅小区6栋2单元8至12层10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松标审 判 员  卢丽君人民陪审员  朱任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芳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