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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赔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马春凤申请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春凤,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号。法定代表人蒲发友,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马春凤因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行政强制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春凤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成华区政府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违法,侵犯其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成华区政府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马春凤在提起”请求法院确认成华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本案赔偿诉讼。该案是本案赔偿诉讼的基础且该案已经裁定驳回马春凤的起诉,并未确认马春凤所称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是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此,马春凤所提本案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故亦应一并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马春凤的起诉。马春凤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审时相同意见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华区政府答辩称,成华区政府没有马春凤所诉的“行政行为”,谈不上赔偿问题,其诉请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与一审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马春凤仍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违法实施行政强拆行为属实,该行为造成马春凤房屋土地灭失,且马春凤在原审中已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诉求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个前置条件。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但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马春凤起诉成华区政府行政强制违法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成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能否被依法确认违法是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经查,马春凤诉成华区政府行政强制违法的诉讼已被生效裁定驳回,马春凤所诉成华区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即马春凤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并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故对其申请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另,马春凤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诉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未开庭审理其上诉,并未影响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故对于马春凤的此项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马春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春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竹梅审 判 员 李智明审 判 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忠伟书 记 员 罗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