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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龙口市龙蓬精密铜管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龙口市龙蓬精密铜管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818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326145613U。负责人:周金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钢,男,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桓,男,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被告:龙口市龙蓬精密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工业园2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91543908K。法定代表人:李长杰,董事长。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084XP。法定代表人:李长杰,董事长。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龙口市龙蓬精密铜管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884元,由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