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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勇为与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为,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85号原告:周勇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80909R。法定代表人:俞尾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勇为与被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巴劳人仲案字〔2017〕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对方劳动争议,本院分别以(2017)渝0113民初8185号、(2017)渝0113民初8084号案件立案受理。此种情形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17)渝0113民初8185号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在后,本院应将(2017)渝0113民初8185号案件并入(2017)渝0113民初8084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017)渝0113民初8185号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周勇为诉被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8185号并入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勇为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8084号审理;二、原告周勇为诉被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8185号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