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孙令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孙令乾,金美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丰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乐园一区31号楼A1号网点。负责人:吕兆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该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令乾,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水源胡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美淑,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公路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丰满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56号。负责人:白永广,公司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令乾、金美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丰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孙令乾起诉的被告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委托何婧出庭应诉。没有经过变更被告程序,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错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石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