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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与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77号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滨江新城一期4号楼1单元7层3号。负责人:王培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6月25日,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提出反诉(未交反诉费)。2017年4月28日,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撤诉;准许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5264元,减半收取计4763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莹审判员 高明峰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