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希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希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263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2798号万晟星城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53941218。法定代表人:黄桂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系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希肯,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生物公司)与被告胡希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源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希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源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希肯协助华源生物公司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与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华源生物公司名下。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28日与2006年12月8日,以胡希肯为甲方、以福建省建阳市南方红豆杉种植经营有限公司(已注销)为乙方、以华源生物公司为丙方,三方分别签订了二份《森林资源转让及委托管理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丙方将其名下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将受让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嗣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向胡希肯核发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与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2007年1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林权转让项目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华源生物公司、胡希肯于2009年6月16日,就原林权转让合同终止及退款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华源生物公司、胡希肯之间的《森林资源转让及委托管理合同》及《建阳市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场转让协议》于《红豆杉项目退款协议书》签订之日即终止,胡希肯应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与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交还华源生物公司,并配合华源生物公司办妥该两本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转移过户给华源生物公司的所有法律手续。协议签订后,华源生物公司依约向胡希肯退还了全部转让款,但胡希肯仅在收到华源生物公司最后一笔退款时出具《收条及声明》外,至今不来配合华源生物公司办理林权转移登记手续。综上所述,华源生物公司、胡希肯订立的《红豆杉项目退款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华源生物公司按约退款给胡希肯,胡希肯却不按约定配合华源生物公司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实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华源生物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胡希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6日,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希肯签订《红豆杉项目退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06年11月28日,胡希肯以每亩16000元的单价受让了华源生物公司转让的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巷村洪元仔15林班4-3(4)小班的10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2006年12月8日,胡希肯又以每亩15000元的单价受让了华源生物公司转让的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新岭36林班5-2(1)小班的30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2007年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定华源生物公司的转让项目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妥善处理该项目的退款事宜,经胡希肯、华源生物公司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胡希肯支付给华源生物公司的两处林地转让款合计人民币610000元,由华源生物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分三期退还给胡希肯,2009年6月底之前退还80000元,2009年12月底之前退还450000元,2010年10月底之前退还80000元;二、原胡希肯、华源生物公司及福建省建阳市南方红豆杉种植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森林资源转让及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胡希肯、华源生物公司双方签订的《建阳市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场转让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刻终止。胡希肯应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与潭林证字第(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交还华源生物公司,并配合华源生物公司办妥该两本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过户给华源生物公司的所有法律手续……。协议签订后,华源生物公司按协议约定分三次支付给胡希肯610000元。胡希肯至今未协助华源生物公司办理上述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转移登记至华源生物公司名下的手续。另查明,福建省建阳市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变更为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华源生物公司提供的《红豆杉项目退款协议书》、潭林证字(2005)第0300204号林权证、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林权证、银行交易凭证、收条及声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华源生物公司与胡希肯签订的《红豆杉项目退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真实有效。华源生物公司按约定退还胡希肯林木转让款,胡希肯应按约定协助华源生物公司办理上述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但胡希肯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华源生物公司要求胡希肯协助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与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华源生物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胡希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胡希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华源生物公司将潭林证字(2007)第0300204号和潭林证字(2006)第1300031号两本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华源生物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胡希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仕俤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人民陪审员 熊寿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胜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