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君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信惠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君,重庆市信惠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信惠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05380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鹅颈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冉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成君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信惠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是工程款254380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6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和房屋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