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东国汇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国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0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康博。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方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风景西路第二层72号202。法定代表人:林怀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执字第4279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广东国汇担保有限公司就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晓清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