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7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应超与陈朝彬、余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超,余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7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应超,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陈朝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余福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应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朝彬、余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应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