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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俊臣,梁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98号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职位。被告:葛俊臣,住辉南县。被告:梁勇,住辉南县。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俊臣、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俊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葛俊臣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梁勇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葛俊臣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2016年7月30日到期,约定利率8.083333‰,逾期则按12.1249995‰计算,梁勇提供担保。该贷款到期未还。葛俊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委托梁勇出庭应诉。梁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葛俊臣、梁勇承认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俊臣偿还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方承担利息罚息等。二、被告梁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