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樊志俊、杨淑梅、樊昊天与汪兆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志俊,杨淑梅,樊昊天,汪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财保7号申请人:樊志俊,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淑梅,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樊昊天,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兆平,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樊志俊、杨淑梅、樊昊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兆平所有的陕Bxx**/陕Bxx**挂号半挂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樊���俊、杨淑梅、樊昊天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志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汪兆平所有的半挂货车1辆(号牌号码:陕Bxx**/陕Bxx**挂号半挂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