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汉有、漆燕子、续立兵、邓广坚、许家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汉有,漆燕子,续立兵,邓广坚,许家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汉有,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漆燕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续立兵,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广坚,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家强,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林汉有因与被申请人漆燕子、续立兵,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广坚、许家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328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汉有申请再审称:1.漆燕子、续立兵在一、二审期间均无法证明其主张的180万元损失是如何计算、是否真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酌情判决我承担20万元的高额赔偿显然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2.漆燕子、续立兵举证不能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我不应为此承担责任;3.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理据难以让人信服,是肆意利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林汉有申请再审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汉有是否应承担20万元关于漆燕子、续立兵的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关于涉案火灾引发的原因,因公安部门已经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本案各方并无争议,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对于漆燕子、续立兵提出赔偿其180万元的损失,漆燕子、续立兵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漆燕子、续立兵所提供的证据基本为购买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收据,从此部分收据所反映的价值而言,与漆燕子、续立兵要求的赔偿数额有较大的差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漆燕子、续立兵没有提交相关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账目予以审核,核定其购买原材料的价值,以及生产设备的价值,且涉案厂房已分部拆除,被烧毁物品已清理,现场只剩下空地一块,漆燕子、续立兵厂房内原材料及生产设备是否在火灾过程中被全部烧毁,还是部分被烧毁已无法确定。本案漆燕子、续立兵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180万元的损失,但漆燕子、续立兵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因林汉有所开办厂房内的电器漏电引发火灾是导致漆燕子、续立兵损失的直接原因,故二审法院酌情判决林汉有赔偿漆燕子、续立兵200000元弥补其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于法有据,分析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林汉有申请再审称漆燕子、续立兵在一、二审期间均无法证明其主张的180万元损失的问题,二审法院已经作出分析,并无不当,林汉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汉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汉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