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书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02号史书卿:你因诉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行终23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提供的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对朱玉亭、张保昌等人的询问笔录,平顶山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情况的说明等,能够证明你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朝阳路与启蒙路交叉口“老门楼土家菜馆”内因部队转业待遇问题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的事实成立。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你上述行为属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作出平公中(治)行罚决字【2015】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