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刘宗平,段世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41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城。委托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谭友定委托代理:刘宗平、段世琼,系公司员工。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9元,减半收取计13639.5元,由原告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