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勇健与周黎雯、梁宝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健,周黎雯,梁宝弟,汤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98号原告:陆勇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雯,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梁宝弟,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汤晓明,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陆勇健诉被告周黎雯、梁宝弟、汤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