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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勇健与周黎雯、梁宝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健,周黎雯,梁宝弟,汤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98号原告:陆勇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雯,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梁宝弟,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汤晓明,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陆勇健诉被告周黎雯、梁宝弟、汤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