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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6145王孝华与陈海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华,陈海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145号原告:王孝华,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陈海鹏,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华与被告陈海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华撤回对被告陈海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南通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孝华负担。审 判 长  郝 玮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