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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卓开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卓开通,陈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3666-9。法定代表人陈大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卓开通,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陈忠义,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卓开通、陈忠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