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兰忠诚与陈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忠诚,陈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兰忠诚,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兰忠诚与陈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兰忠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1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577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兰忠诚,执行费50元陈汉明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1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