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成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平,男,局长。被执行人潘成臣,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市监处〔2016〕3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246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市监处〔2016〕3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成���应缴纳罚款100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慈市监处〔2016〕314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