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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与房绍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房绍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794号原告: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马万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绍明,现住永吉县。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与房绍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市喜来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朴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