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友珍、李凤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友珍,李凤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珍,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6-4-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75383。法定代表人:冯万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友珍、李凤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友珍、李凤强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97.53元。但上诉人陈友珍、李凤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友珍、李凤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