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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家顺摩托车行与冯八军、刘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顺摩托车行,冯八军,刘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00号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老屋基加油站对面。注册号:520202600174008。经营者:王桂英,系家顺摩托车行投资人。被告:冯八军,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刘双喜,男,1998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与被告冯八军、刘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顺摩托车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顺摩托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家顺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迟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