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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良与朱士林、冯进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良,朱士林,冯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良,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士林,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冯进珍(系被告朱士林之妻),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良与朱士林、冯进珍为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士林、冯进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96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士林、冯进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士林、冯进珍在颍上县慎城镇尤岗社区处有收入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士林、冯进珍在颍上县慎城镇尤岗社区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刚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