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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谷对、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杨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谷对,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洪亮,北票市利隆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赵谷对,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凌海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现住锦州市石化园。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右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处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谷对,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凌海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杨洪亮,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姚明凯,厂长。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北民交初字第04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杨洪亮应支付申请人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原告赵谷对医疗费等合计34160元;被执行人杨洪亮应支付申请人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等赔偿款合计212341元;被执行人杨洪亮赔偿原告赵谷对医疗费等合计40130元,共同承担执行费4408.07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谷对、凌海市博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杨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杨洪亮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所有的破碎机一套、箱式破碎机一套进行查封,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北民交初字第04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